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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发布 拒付物业费业主权利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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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发布 拒付物业费业主权利将受限

2009-12-17  文章来源:厦门住总物业  录入:管理员

    明年1月1日起,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将被限制行使对小区共同管理的权利。昨天,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正式发布并于明年起实施。《指导规则》规定,入住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一期先入住的业主,可以不等后期业主入住,先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另外,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对于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该《指导规则》明确指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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