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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防突发事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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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防突发事件预案

2009-12-16  文章来源:厦门住总物业  录入:管理员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防突发事件预案》的要求,针对厦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特点,制定物业服务防突发事件预案。



  一、局机关成立物业管理防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物业管理重大信访和防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如下:

  1、在局党组的领导和上级防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防突发事件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2、担负我市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件和防突发事件日常工作,并安排部署局机关及各区建设局防突发事件工作。

  3、协调、指挥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突发事件工作。

  4、制定各项防突发事件工作措施,落实防突发事件的物资和经费。



  二、局机关物业管理防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单位,作为局机关防突发事件工作的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重大信访和防突发事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及时传达上级物业管理重大信访和防突发事件工作指示,督促检查各项防突发事件措施的落实。

  3、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提出物业管理重大信访和突发事件处理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

  4、处理我市物业管理防突发事件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和局机关物业管理防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做好与各区建设局、各街道办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物业管理重大信访和防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成立局机关物业管理防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小组职责及人员。

  组长:林德志

  副组长:矫健  邱永聪



  四、成立局机关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小组,负责各种会议通知、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信访或上访事件和防突发事件工作的紧急通知、传达领导指示、工作落实情况汇报稿等的整理起草、上报;与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上传下达,了解情况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汇总统计上报。

  组长:矫健

  成员:邱永聪  洪钢  吴雪琳



  五、各区建设局分别成立物业管理重大信访(或上访)事件和防突发事件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六、物业管理重大信访(或上访)事件和防突发事件的职责分工

  各单位应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信访受理和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厦建房[2004]60号)文的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信访受理和处理制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信访投诉受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1、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投诉。

  2、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文件中约定事项的投诉。

  3、对业主大会、临时业主会议及业主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事项的投诉。

  4、对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其他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等。

  5、对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公共维修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额度的投诉或查询。

  6、对其它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的规定和约定尽心尽责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相关信访投诉。对于调解不成的民事纠纷可建议投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违章搭盖或改变承重结构问题的投诉,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劝阻协调无效的,可提请执法部门处理;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信访投诉,可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二)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充分发挥各住宅区“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作用。对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受理和处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包括:

  1、业主与开发商就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主体问题的投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投诉。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等。

  3、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关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负责的受理和处理信访投诉,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处理事项应尽量予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信访投诉件应及时上报区建设局处理。

  区建设局主要受理和处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包括: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就物业服务质量的纠纷;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就卫生考评的纠纷,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就计生工作配合问题的投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中的问题。

  2、业主投诉本区所辖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牵头组织业主大会的义务的信访问题,区建设局应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督办或协助成立。

  3、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因跨越辖区而产生的问题。

  4、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无法处理解决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等。

  5、业主委员会投诉跨行政区的或区建设局认为应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帮助协调可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三) 市房地产协会具体负责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市房协和市物协应建立健全信访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制度;信访处理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一些重大的信访投诉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信访局,防止业主群体上访。

  (四)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和处理各区建设局报送的重大信访(或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并做好传达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重大信访(或上访)事件处理情况的汇报工作。局机关相关处室按各自职责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信访(或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各区建设局参照制定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信访(或上访)事件和防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部门: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2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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